(十八)拓宽土地供应方式。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拓宽土地供应渠道。
(十九)加大税费扶持力度。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六、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机制
(二十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租后管理等制度。可设立专业运行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准入条件、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十二)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各市、县要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全省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要通过形成完整的全省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并与全省电子监察平台联网,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规范配租安置。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尽可能就近就地安置。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剂安置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二十四)强化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