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6.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7.社会捐赠的资金;
8.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十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订。
(十三)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十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十五)严格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确保资金偿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租金收入仍不足偿还贷款及信托融资等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五、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