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六)约定配建要求。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九)严格执行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十)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新城建设(含卫星城、中心镇)、轨道交通建设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十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4.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