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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8.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六)约定配建要求。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九)严格执行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十)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新城建设(含卫星城、中心镇)、轨道交通建设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十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4.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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