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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3.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具有广东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4.只租不售、循环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三)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具体保障对象条件及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三、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房源

  (五)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2.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3.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4.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5.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7.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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