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读专科生按40%的比例发放;
2、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按50%的比例发放;
3、已毕业本科生按60%的比例发放。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的发放年限为两年,即其服义务兵役的年限。
三、义务兵立功奖金
(一)对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立功授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根据其档案奖励记载,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一次性的奖励:
1、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5%的比例发放;
2、荣立三等功的,按20%的比例发放;
3、荣立二等功的,按40%的比例发放;
4、荣立一等功的,按50%的比例发放,如奖励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标准发放;
5、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按100%的比例发放,如奖励标准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标准发放。
(二)由兵役机关征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兵役期间立功的,以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一次性奖励:
1、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5%的比例发放;
2、荣立三等功的,按15%的比例发放;
3、荣立二等功的,按30%的比例发放;
4、荣立一等功的,按50%的比例发放;
5、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按100%的比例发放。
(三)当年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荣誉的,按获得最高荣誉等级发放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并与优待金同时发放。
四、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立功荣誉金
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的,每人每年参照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立功荣誉金:
1、荣立三等功的,按5%的比例发放;
2、荣立二等功的,按8%的比例发放;
3、荣立一等功的,按10%的比例发放;
4、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按20%的比例发放。
多次立功的,按其最高军功等级计发。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优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