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统称“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年限为两年,在义务兵退役时,由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
(三)由兵役机关征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确定(统称“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有关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发放。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
(一)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进藏服役的,以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大学生参军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