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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10〕341号 2010年9月25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司法鉴定收费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略)

  附件:2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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