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0〕213号)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安徽省物价局申报信用评级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 》(东方金诚字〔2010〕26号)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相关部门对我省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将会增加相关招投标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不核定你公司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服务收费标准。你公司接受其它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相关信用等级评定服务,暂参照我局《关于核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1〕85号)以及《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