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2010〕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向建制镇延伸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的复函》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造整洁优美人居环境为宗旨,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用城市标准管理建制镇,从根本上改变各部门对建制镇管理越位、缺位、不到位的局面,真正让居民充分享受城市管理文明成果,进一步推动苏州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延伸范围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延伸至我市所属区的建制镇(开发区)及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的建制镇(开发区)。
(二)派驻在各建制镇(开发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镇城管执法机构)根据《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 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所辖的常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03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的复函》(苏府法函〔2010〕2号)的要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范围不超出所在县级市、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范围。
(三)各镇城管执法机构以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制的行政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