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监察局: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察;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制售、使用假发票等方面的信息。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案件线索,提供相关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依法查处其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的虚假注册企业。
人行开封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建立我市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要求,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意见;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号)的修订意见;会同人行开封市中心支行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修订意见。
市中级法院:指导全市各级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我市各级法院在涉税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方面的意见。
市检察院:指导全市各级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开封军分区:加强对军分区机关及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它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指导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组织配合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对印制假发票问题严重的县、区和大量使用假发票报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