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七)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发票违法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的发票违法案件线索,经查实后按照《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进行奖励。三、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并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打击成效等情况。
市公安局:承办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百日决战”行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配合市工信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研究制定、提交普通发票凭证等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市公安局开展发票违法犯罪行动;配合市工信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
市工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建立查处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负责将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线索;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运用技术手段对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市财政局: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