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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10)

  (一)有效的注册登记证明;

  (二)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属台湾同胞投资的证明;

  (三)其他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

  (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

  (四)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承包或者租赁省内企业;

  (六)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以他人名义来闽投资的,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

  台湾同胞与他人约定本人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者、对方作为名义股东,台湾同胞请求确认或者变更其股东身份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台湾同胞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

  (一)农、林、牧、渔及其深加工业;

  (二)信息、机械、石化、船舶、冶金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生物与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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