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公告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个人身份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来闽投资的,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