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六十日内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均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书面要求;双方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