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30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