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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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