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合同书》及其变更的批复意见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技术资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具体要求以当年的项目合同书为准)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在对项目验收时,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为5人左右。验收小组通过审阅资料、实地考察、功能演示、核实相关数据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省卫生厅出具验收证书。省卫生厅在项目管理数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指标以及相关内容的;
(五)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六)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