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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谢先锋等6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谢先锋等6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10〕101号)
谢先锋等6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衡阳市司法局、永州市司法局、岳阳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6名)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
(共6名)
一、
衡阳市:
谢先锋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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