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第22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30日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