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
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
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1983年7月5日杭政〔1983〕140号发布)。
二、《
杭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2月1日杭政〔1989〕5号发布)。
三、《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四、《
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1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五、《
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2年4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六、《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1992年8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