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