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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一月)

  为加快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开展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夯实海西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基础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市海西战略的实施,资源环境承载压力日益加大。加快小城镇建设,加强与中心城市的功能互补,有助于缓解中心城市的压力,吸引更多的转移人口在小城镇就业落户,形成合理的城镇布局。

  (二)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引导更多的企业到小城镇投资兴业,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就业和落户,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

  (三)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小城镇建设,可以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投资需求,吸引民间投资,促进产业集中和人口聚集,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求,形成新的投资增长点,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增长。

  (四)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是缩小城乡差距,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向非农产业转移,可以有效减少农村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人均资源占有率,逐步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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