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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数量

  我市接收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2232人,其中应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663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1569人。

  二、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一)接收对象

  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

  2.服现役满5年、8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士官;

  3.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4.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跨省和自治区内跨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工作:

  1.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或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

  3.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

  4.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90天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时间安排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已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业士官已在2010年7月底前报到完毕,全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任务

  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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