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数量
我市接收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2232人,其中应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663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1569人。
二、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一)接收对象
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
2.服现役满5年、8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士官;
3.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4.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跨省和自治区内跨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工作:
1.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或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
3.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
4.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90天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时间安排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已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业士官已在2010年7月底前报到完毕,全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任务
坚决贯彻现行安置政策,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