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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的通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组织处理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给予组织处理的决定。

  任免机关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或者决定,参照前款规定期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构成违纪的,属于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违反劳动合同中廉洁从业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依照合同法处理的同时,还应当责令退还所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廉洁从业承诺、拒不退还或者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违反《若干规定》被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未实行绩效薪金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奖金:

  (一)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5%,一年内受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警示谈话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6%-10%;

  (二)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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