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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的通知


  上述书面承诺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作出,并约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附件。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应当向本企业作出廉洁从业承诺,并接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纪检监察机构、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指导本级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和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将企业领导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执行廉洁从业法规制度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监督的程序和措施。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企业领导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的从业行为。在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经理层的执行行为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人员履职行为等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关人员存在廉洁从业方面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企业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反映。

  第十五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或者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一岗双责”和执行廉洁从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企业党委(党组)反馈,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跟踪督查考核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管理权限对本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执行廉洁从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企业党委(党组)报告,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跟踪督查考核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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