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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厂长、院长)为实施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激励机制,大力宣传企业领导人员廉勤履职的先进典型。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围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开展主题教育,并纳入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人员培训和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每年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亲自讲授廉洁从业课程,且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工会备案。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企业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党务、厂务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期限等事项。严格执行厂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企业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将本人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参照前款规定向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所在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书面承诺:本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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