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直属国有企业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除前款所列的领导人员以外,国有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若干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的廉洁从业规定。参照执行的人员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或者具有决策职责的其他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细则,建立企业党委(党组)和董事会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监事会、工会、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