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需要的;
(三)因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对规划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办理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停车泊位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
(三)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
(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
第十二条 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