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企改制项目,受地块条件限制,确需提高容积率才能实施的,在其他技术指标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相应容积率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
第六条 公寓项目属居住用地上的,容积率指标应当按照住宅项目确定;属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第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类别划分用地范围,分别确定容积率;住宅和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建设的,应当确定综合容积率。综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