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认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工作,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加强土壤监测及监管,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加强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灌溉水质、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管,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严格控制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影响、干扰农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恢复森林、草原、湿地的生态功能。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治理水土流失,控制土地退化、沙化和碱化。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管理,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资源开发活动,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十三)开展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按照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全市开展生态县(市)、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由点到面、梯次推进的创建格局,为创建工作不断夯实基础;同时,加强分类指导,率先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典型和模式,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全面发展的格局,提高区域环境质量。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十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通过考核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区、县(市)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改、环保、财政、农业、建设、卫生、水务、国土、林业、畜牧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本辖区农村环保工作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组织村镇开展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组织和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监管;水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组织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负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沙化地治理工作,加强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入侵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