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哈政综〔2010〕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生态市建设要求,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认清农村环境面临的形势。“十一五”以来,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区域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是,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农业面源污染比较严重,畜禽养殖污染仍很突出,农村生活污染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工业污染还比较普遍,部分支流水质还未达到规划功能要求。同时,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还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重发展速度、轻环境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屡禁不止,执法和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经济快发展与生态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更加迫切,国家和省对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更高更严,我市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任务将更加艰巨。
(二)加快实现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时期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阵地和重要保障,已经将我市列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城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不仅是我市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控制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刻认识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把保护农村环境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采取综合手段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确保全面完成农村环境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