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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水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五)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组织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负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七)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沙化地治理工作,加强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入侵监管。
  (八)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指导农村改水、改厕。
  (九)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十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项指标。

  四、实施步骤

  (一)正式启动阶段(2010年11月19日前完成)。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状内容。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11月20日-12月31日)。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责任指标,强化推进措施、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迎接检查阶段(2011年1月-5月末)。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城市考核要求,以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试点城市考核迎检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圆满完成国家考核组对我市的考核。

  (四)提高完善阶段(2011年6月-2015年年末)。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对照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制定年度计划,逐年推进落实;同时,认真总结阶段工作,对有差距、尚未达标的项目,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以提高,力争达到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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