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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

  2010年7月12日,市政府与国家环保部签署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协议书。为全面完成哈尔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目标,明确地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1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松花江流域为重点,结合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国家、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任务,努力把我市农村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优美洁净、生态良性循环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责任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组织村镇开展环境整治,指导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组织和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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