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确定物业服务运营成本。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等级标准,测算出科学合理的运营成本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过少的老旧居民区,要尽快达到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收取物业费。在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菜单方式提出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等级标准,供业主选定。按照质价相符、平等协商、保本运营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代表居民)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定价。
(二十五)明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主要任务。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负责对暂不具备规范物业管理条件,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区实行以庭院环境卫生为主的基本物业管理,包括庭院环境卫生、楼道保洁及在与业主协商基础上承担一定物业服务任务。经费来源继续实施按户收取卫生费办法解决。取消原向区上缴20%的卫生费分成,全部留给物业管理服务站用于庭院环境卫生。基本物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涉及入户服务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居民协商,按照成本收取服务费用。基本物业开展后,资金确有不足的,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六)加大物业费收缴和监管力度。业主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要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居民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意识。地方法院要支持物业企业依法追缴物业费的拖欠行为。对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人纳入本人征信记录。居民缴纳的物业费不准挪作他用。
(二十七)对困难家庭实施补助。具体对象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建国前老军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不同,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哈政综〔2010〕36号和哈住房发〔2010〕20号文件执行。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二十八)建立监督检查和卫生评比制度。各区每月2次、街道办事处每周1次、社区每天1次对所辖区域居民庭院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按时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物业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区庭院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环境卫生评比活动,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环境卫生评比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