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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九)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管交接监管制度。新建居民小区和有条件的老城区住宅区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组织验收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不达标的不准进户。新建小区物业公司要经招投标程序进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收取。明确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业主投诉率较高、评议考核不达标的物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改善物业卫生设施

  (二十)加快老旧住宅、棚户区、城中村庭院环境基础设施改造。通过建筑节能改造、平改坡、庭院整治,对早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进行整治改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其达到物业管理标准,实现物业化管理。对近期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城中村,必须完善区域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对尚未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城中村,改善其基础设施条件,并交由社区物业站管理。

  (二十一)提高庭院卫生设施水平。按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区政府分别投入资金,增设庭院垃圾箱、垃圾桶、垃圾转运移动(间)站及垃圾分类设施,配齐垃圾保洁清扫和收集清运工具,合理设置社区垃圾收集站点,增加垃圾压缩运输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收集的机械化作业,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五、落实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

  (二十二)落实机构编制。区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工作力量,配齐配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并明确财政开支渠道。增加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数量,建立社区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和网络。

  (二十三)扩大经费来源。居民庭院环境卫生费从物业费中所含的卫生保洁部分解决,根据城市改造规划,市区财政不断增加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市政府每年转移支付2000万元用于老城区旧住宅物业设施改造,并逐年增加;城市综合整治费用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老旧居民庭院改造;市向区下拨的资金,实施市区3:7匹配办法,增加投入总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本(辖)区居民出租房屋的协税收入,主要用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经费补贴。将环卫保洁等庭院管护工作统一纳入城市管理以奖代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增加庭院环境卫生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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