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宣传舆论部门负责对居民进行自觉保持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新闻媒体加强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完善运行机制
(十四)完善市区联动管理机制。建立市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建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庭院卫生分级管理、监督检查和考评机制;建立区庭院卫生管理协调议事规则,协调业务管理、行业监管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实现综合治理;建立街道办事处庭院卫生管理协商制度,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解决庭院卫生服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十五)完善物业公司庭院卫生作业机制。实行庭院卫生管理公示制,将本庭院负责物业单位名称、环境卫生标准及收费价格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卫生作业责任区制度,清扫保洁人员划片区实行定专人、定区域、定时间、定标准、定责任进行清扫保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设置社区城管监督员,实行责任区网格化监管和巡回检查。
(十六)规范居民庭院环境秩序。对影响庭院环境卫生问题,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解决。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处理解决,并对职责范围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区、市相关职能部门或执法部门报告解决,也可通过“市长热线”或“12319”城建服务平台报告解决。向上报告解决的问题,实施限时现场办理责任制,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最迟2日内到现场办理解决,未按时到达现场和未按照规定时限解决问题的,列入行政问责,追究不作为责任。对应报告解决事项而未报告的,追究监管失位责任。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办法,强化行政问责工作。
(十七)推进物业企业市场化管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物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促进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序竞争;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对物业企业的监管机制,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物业企业信用体系,探索物业管理多样化模式;国有物业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压缩作业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十八)完善居民参与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实行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使用“四公开”;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监督业主依法开展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要充分代表业主利益,反映业主合理诉求,履行职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自身义务,规范服务行为;业主(居民)要自觉遵守业主公约,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