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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相关责任

  (五)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确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居民庭院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原则,确定市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职责。坚持大物业管理原则,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由物业企业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暂不具备条件、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服务站实施管理服务;条件具备时,交物业企业。

  (六)区政府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的最终责任主体。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中的责任;组织实施经常性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居民庭院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明确的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进行界定,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接受市政府有关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问责。

  (七)街道办事处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具体领导、组织并考核辖区内各物业企业和社区的居民庭院卫生工作;协调区相关部门解决居民庭院卫生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进行政执法“下沉”,整合区行政执法部门力量,在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在社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人。派驻人员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接受业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八)社区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者和对物业企业的监督者。社区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等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通过成立物业管理服务站,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等基础性服务;监督、协调、配合物业企业做好旧有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站)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作业实施主体。在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站)负责居民庭院基础设施的保养维护,庭院楼道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和清冰雪工作,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遇有破坏庭院环境卫生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站)应先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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