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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干净、整洁、秩序、文明的居民庭院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基本要求

  (一)本意见所称居民庭院,是指单体居民住宅楼前后左右一定范围,或由住宅楼与住宅楼、以及住宅楼与其他建筑合围的场地;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居民庭院、楼道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居民庭院的秩序管控。

  (二)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标准要求,城区居民庭院环境实行标准化管理。居民庭院要达到干净整洁、设施完好、行路通畅、绿化达标、秩序优良。居民庭院保持无积存垃圾和杂物,通道、楼道保持清洁。居民庭院休闲、健身、环卫、公共照明、门牌号等各类公共设施齐全,保持整洁完好,无残缺破损。道路平整,无破损、无积水积雪。居民庭院内绿地整洁,绿篱、草坪修剪及时、无杂草;花坛、花池完好无破损、无残花败叶。居民庭院及居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私搭滥建,占挖道路复原到位及时,楼道内、外墙无乱贴乱画。各类加工、商服等违规占道、乱摆乱放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三)实行居民庭院环境卫生标准分级制。在坚持上述基本要求基础上,根据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础条件,确定具体的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等级标准及作业实施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标准要求,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庭院环境卫生质量。

  (四)要把庭院环境卫生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根据物业等级管理的不同情况,落实庭院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任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巩固裸土地面硬化绿化集中整治成果,落实管护责任,细化管理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尽快取得经验向全市推广,保持整治成果的长效化。已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新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落实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方式,保证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施“大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改造规划,加快庭院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确保3年内完成裸土地面硬化绿化等改造任务,全面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实现居民庭院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体楼、棚户区等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社区成立物业管理服务站搞好管理,做好日常保洁及实施基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区政府要组织实施整治改造,尽快纳入规范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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