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做好系统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是否有公益性岗位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以及地方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税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有关救助待遇申请人个人的纳税信息。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房产登记信息。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等相关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交通(车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请人名单,提供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相关统计信息。
(十一)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一个时期内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各地也要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进行。
(二)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责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专人负责,确保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审批管理机关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三)要加快推进居民信息核对机制建设。各市(地)要确保在2010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在2011年7月前全面完成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建立,确保此项工作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