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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做好系统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是否有公益性岗位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以及地方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税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有关救助待遇申请人个人的纳税信息。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房产登记信息。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等相关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交通(车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请人名单,提供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相关统计信息。

  (十一)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一个时期内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各地也要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进行。

  (二)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责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专人负责,确保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审批管理机关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三)要加快推进居民信息核对机制建设。各市(地)要确保在2010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在2011年7月前全面完成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建立,确保此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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