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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对对象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二)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三)申请享受城市临时救助人员;

  (四)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五)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六)其他需要核对的对象。

  二、核对的主要内容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居民的收入和财产两部分。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收入和其它货币收入;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和经营性资产等。

  三、核对方式

  (一)系统核对。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通过建立相关部门间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进行操作和运作。

  (二)人工核对。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人工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递,采取部门间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具体核对方式、核对周期、运行程序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信息核对系统建成后,此方式仍要作为有效补充方式。

  (三)实地核对。各地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和丰富信息核对内容的基础上,仍然要对申请救助人员实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必要的核查措施,确保各项救助待遇审批及时准确,救助标准合理公正。

  四、主要职责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涉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交通(车管)、工商、殡葬管理、统计和物价监管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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