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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进行打击。商务、工商、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七)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负责在重点口岸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行查处,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进行查处。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进行处罚。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广电部门负责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进行监督。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税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等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审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院负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各市地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置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省直各有关单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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