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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七、凡存在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等动态性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却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八、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门窗上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十、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严重损坏,或地下营业性场所排烟系统失去功能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查封。
  十一、对经公安机关指出存在火灾隐患却拒不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
  十二、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十三、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材料装饰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查封。
  十四、凡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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