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限维持不变。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15个工作部门。
(一)纪工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检查和处理区内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协调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委办公室(与管委会办公室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