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管理的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0月20日以粤交基〔2010〕1468号发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指在本省注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或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二)《
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
(三)《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
(四)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有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及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以及涂改、租借《等级证书》和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包括人员、设备、环境等)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