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0月20日以粤交基〔2010〕1469号发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指在本省注册成立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或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二)《
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639号);
(三)《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246号);
(四)《
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131号);
(五)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的法规、文件、标准、规范。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办公场所;
(二)企业经营工商许可及年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