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
(一)开展保险试点
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投保企业名录,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并适时调整。
(二)规范理赔程序
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环保部门通过环境监测、执法等手段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条件成熟时,保险公司可委托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畅通理赔渠道,确定合理的理赔办结时限,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和信息畅通,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三)明确理赔范围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投保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及其代表、员工的故意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虚报部分;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
(四)履行相关义务
投保企业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主动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环保年检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用;投保企业应建立健全防范、控制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管理中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及时整改,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意外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