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环发[2010]8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现就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排污总量居高不下,一些企业环保意识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措施,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和损害赔偿标准等。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
分期分批选择污染重、风险大、定损易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类别分阶段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污染防范水平。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定损、理赔等制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