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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1日)修改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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