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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结构设计要求

  第五条 结构体系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和可重复利用的原则,结合建筑功能、模数及围护结构的要求合理选用。

  第六条 根据建筑功能的使用要求,采用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装配房屋或其他符合结构选型要求的轻钢结构房屋。

  第七条 草地地面建设的活动板房,居住类活动板房基础宜采用直接地锚(螺纹钢或角钢)连接,沿钢地槽每隔1.0~1.5m双侧设置地锚(长0.8~1.0m),并与钢地槽焊接牢固。办公及其他类活动板房基础宜采用小型刚性基础,在房屋四角及结构主要支撑点设置小型水泥墩,0.3m×0.3m×0.7m(高),将钢地槽与水泥墩预埋钢板焊接或用膨胀螺栓固定,水泥墩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0。屋内采用人行道步砖等铺设,下铺塑料布防潮。过渡完毕后将水泥墩吊起,人行道步砖等运走二次利用,恢复原有地面。其他地方建设可采用刚性基础或扩展基础。

  第八条 按照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合理区分单双坡屋面形式,建议小跨度(5m及以下)时采用单坡屋面,不需设置钢架,采用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结构,墙面板拼接应采用公母端搭接,上端加钢扣槽,钢扣槽钢板厚度不小于2mm。大跨度(5m以上)时屋面(单双坡)形式按照使用功能具体确定,并应设置钢屋架,钢屋架构件尺寸由厂家计算确定。

五、材质要求

  第九条 过渡安置活动板房承重钢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Q235碳素结构钢或Q345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并应选用B级钢。

  第十条 外墙板采用100mm厚EPS聚苯夹芯板,隔墙板采用75 mm厚EPS聚苯夹芯板,屋面板采用110mm厚EPS聚苯夹芯板;墙板钢板厚度0.326mm,屋面板钢板厚度为外0.426mm、内0.376mm;钢板双面镀锌量应不小于120 g/㎡。

  第十一条 用于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2kg/ m3;均要求添加阻燃剂;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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