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地)建设局,西宁市规划局,各有关部门: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城市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逐步开展,规划评估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其不仅成为规划调整的前提和依据,而且定期开展规划评估,提出对总规实施的建议,对总规自我完善、指导城市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州(地、市)建设局、规划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评估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全面、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和所辖县(市)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管理工作。
二、请各州(地、市)建设局、规划局于6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采取的办法、时间安排计划报我厅。
附件: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区域内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定期开展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